《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6)要求,为深入推进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省科技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8号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科技厅认真研究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做法,为修订工作奠定政策基础。同时,深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随后,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学会、协会广泛征集了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采纳,形成《实施细则》。
三、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九十二条,围绕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优化奖种设置。一是增设“青年科技创新奖”。明确青年科技创新奖属于人物奖,主要奖励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该奖种授奖不分等级,奖金额度为20万元(与一等奖项目奖金一致)。二是将“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并入“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再单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一并奖励。三是优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类别。在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类别进行细分。
(二)进一步规范提名评审机制。一是规范提名程序。确定了提名者的范围,并明确了提名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二是明确提名项目要求。对提名项目的内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参加复评的项目撤项后不得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同时,为更好支持省内优秀获奖项目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参照上海、四川等兄弟省市做法,将自然科学奖论文发表时间、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时间从三年修改为两年。三是优化评审程序。明确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采取初评、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参加初评直接进入复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评审的程序和规则。
(三)进一步强化评审监督。一是明确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和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专家代表、媒体代表等组成,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二是完善公示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省科学技术奖的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异议受理和处理制度、科研诚信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等,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三是加强失信惩戒要求。进一步明确候选者、评审者及参与评审组织工作人员有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奖励活动的参与人员,包括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明确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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