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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解读

2014-05-23 16:45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根据“科技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4年5月23日正式发布。细则共12条,约1200字,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建立了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公共平台,如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易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等。相比之下,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缺乏一个全面权威、统一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技术交易相关信息渠道不畅通,为进一步实现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推动科技资源与创新要素之间深度融合,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细则提出: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我们在建立这个体系中,主要考虑应秉承公益性、开放性、拓展性、便利性的建设原则,让高校院所技术供给方、企业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方、金融投资方等各方都能共享合作,实现高校院所与企业创新需求之间有效对接。通过网上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共享,打破信息封闭和沟通不畅的局面。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顶层设计,

届时将汇集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的成果、专利、专家团队、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通过平台提供配套增值服务,实现国内外的科技资源湖北用,在鄂科技资源湖北先用。

(二)培育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发展。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少、弱、散”,数量少,规模小,独立性不强,“小作坊式”的中介活动零零星星虽有,但因供求信息收储渠道不畅、实时性不够、保有量不足,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没有活跃的中介机构,就没有繁荣的技术市场。细则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前资助、后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我们这里讲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院所内设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咨询评估、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技术中介机构。同时,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服务,支持技术中介机构引进相关高素质人才,为客户设计完整合理的技术转化方案,支持技术中介机构以股权收益的形式参与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三)着力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技术风险和内场风险大的项目,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原则,也不愿意冒风险。广大中小型企业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往往望而却步,因资金原因有心无力。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尤其需要科技资源、企业家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否撬动金融资源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是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为降低企业特化科技成果的成本和提高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创业转化的枳极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通过跟投、风投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外部环境的有效手段。细则提出:争取财政支持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财务投资的形式,对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跟进投资,提出投资比例不低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30%,5年内按原始投资加银行定期利息退出,主要目的是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大力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一种新的技术转移模式,有利于形成技术、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有所改善,但潜力远未充分释放。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上看,2013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突破了 2000家,但远低于发达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在中部地区仅排名第二。上世纪九十年代,因放活科技人员,涌现了一大批诸如凯迪电力、红桃k、楚天激光、精伦电子等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华工科技、华中数控、华工天喻等校办企业,推动了我省科技型企业的跳跃式发展。科技型企业总量偏少是制约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大的短板,是当前重点要解决的第一位问题。为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十条”和省人社厅细则有很多针对性措施,我们启动了 “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在细则中结合实际,再次提出鼓励性措施,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旨在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五)鼓励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一直以来,湖北省都是我国重要的技术输出大省。我省的许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建立了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与许多省份开展了技术合作,发挥了成果“辐射源”的作用。2013年,全省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仅占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3左右,反映出我省技术吸纳能力相比较弱。为鼓励在鄂企业承接本省科技成果,我们根据调研了解,对技术合同进行补贴能够刺激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活跃技术市场,但如果仅根据技术合同的成交额进行后补贴,又不能很好地反映技术交易的实施效果,难以保障补贴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而技术转移转化后在企业产生的销售收入能够真实有效地反映技术转移的效果。因此,我们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提出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旨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示范放大效应。

此外,还就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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