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工作后台 ||

【决策草案】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z6尊龙最新登陆

【决策草案】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12-06 09:56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1-12-06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武汉海关,核定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第四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五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关税〔2021〕26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提出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审核。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武汉海关组织开展核定工作。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或组织联合评审会议,确定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条件单位名单。

()公布。审核通过的名单,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函告武汉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税务局,报送科技部。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通过核定的进口单位提出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审核。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组织开展核定工作。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或组织联合评审会议,确定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条件商品名单。

()公布。审核通过的名单,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函告武汉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九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税务局、武汉海关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武汉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省内进口单位发生名称、z6尊龙最新登陆的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武汉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武汉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