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1-51363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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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发文日期 | 2006-10-19 |
文 号 | 国科发火字[2006]4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国科发火字〔2006〕422号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十一五”期间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依靠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和谐社会的战略选择。“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已经成为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手段。中国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连接知识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桥梁,作为培育自主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台,已成为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成为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成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成为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火炬计划的指引下,我国孵化器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孵化器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和创业文化,以人为本,在将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辉煌成就。
为推动我国孵化器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十五”期间的发展与目前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孵化器事业高速发展,新建的孵化器超过过去10年的总和,数量显著增加,孵化能力显著增强,孵化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显著体现。目前,全国已拥有各类孵化器500余家,其中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创业中心137家、软件园24家;经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外专局共同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21家;经科技部、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大学科技园50家。
“十五”期间,孵化器使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已经成为区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吸引和集聚科技人才的重要载体和培育中小科技企业的主要力量。2005年根据对上报的534家孵化器的统计,各类孵化器孵化场地总面积达1969.9万平方米,正在孵化着39491家企业,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的1/3左右;在孵企业申请专利17225项,其中发明专利6028项,获批准专利10926项,其中发明专利3949项;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实现1625.4亿元,创造直接就业机会71万多个;已累计毕业企业15815家,已培养出境内外上市公司50余家。
“十五”期间,政府引导下的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趋势,涌现出一批适应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需要、富有特色、形式多样的孵化器;孵化器网络和协会组织向地区、省市等层次纵深发展,专业性研究机构、媒体等行业服务机构破土而出,形成了现代科技服务行业雏形;国际企业孵化器、海外科技创业园为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新舞台,国际培训、交流日趋活跃,开始进入人才跨国培养、企业跨国孵化、对外输出管理的合作阶段。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孵化器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对孵化器的政策扶持与引导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措施;数量和质量尚不能满足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与创新源头的大学与科研院所结合不够紧密,基础设施功能还有待完善,链接与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不足,特别是融资能力有待加强;部分管理者对孵化器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本质的认识不够充分。核心问题是对企业的服务急需从物业、政策为主的基础性常规服务向创业企业成长为核心的孵化服务提升,增强以孵育为主的核心能力。这些问题需要在“十一五”期间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当今世界,全球性科技革命蓬勃发展,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速度加快,高新技术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成为国家综合国力得以形成和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着重解决经济社会进步、科技进步与创新、引进消化吸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及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等关键问题。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我国科技创业活动日益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活跃,也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科技型创业企业在资金筹措、技术开发和管理组织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存活率较低,成功率更低。总体上讲,我国中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孵化器以促进最活跃的技术创新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为使命,并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基础性服务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社会需求,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成长性企业群体的历史责任。发展孵化器事业是国家利益不断拓展的重要保证。
三、指导思想、发展原则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目标,以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为突破,坚持“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优化环境、拓展功能”的总要求,进一步从整体规模上推动我国孵化器的发展,突出特色化与专业化,强化技术与资金服务能力,推进“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打造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孵化服务能力,提高孵化质量与水平,推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内容国际化,形成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机制,打造国际一流的孵化器群体,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
“十一五”期间,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要坚持以下六个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孵化器建设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和体制运营以及多区域层次发展;三是坚持质、量并重原则,在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努力提高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实现服务质量的跨越;四是坚持自主创新原则,要紧密与大学和科研院所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五是坚持广泛发动原则,进一步拓展孵化器的社会基础,根据创业者和市场的需求,扩大创业服务的受益群体范围;六是坚持行业推进原则,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服务,搭建共享平台,培养核心竞争力。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提升我国孵化器孵化功能和形成大规模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总体目标是:通过扩大总体规模,增加孵化器数量,以扩大创业服务的受益群体范围;通过拓展和强化服务,把服务延伸到从企业初创到毕业全过程,以提高创业服务的质量;通过建设专业技术孵化器,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外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突出对特色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基础性孵育作用,并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孵化器,把我国的创业服务事业提高到新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各类孵化器数量要达到1000家,其中国家级3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2500万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孵化器具备完善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孵化资金总额30亿元以上,形成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当年在孵企业5万家以上,毕业企业累计1.5万家以上,创造就业机会达到100万个,每年培养出800家以上绩效优异的快速成长型科技企业,并聚集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自主创新成果,孵化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比较完善的科技创新孵育体系,迈入世界企业孵化器强国行列。
四、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1. 加强领导,确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在科技与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孵化器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证国家利益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深刻认识孵化器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在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中的重要位置;深刻认识孵化器对满足科技创业需求和发展创新创业文化的重要意义,把孵化器工作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列入“十一五”政府工作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并切实落实鼓励科技创业、支持孵化器发展的具体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扶持政策。要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落实地方的孵化器组织、管理和物质资源,形成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国家高新区必须把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作为实施“二次创业”战略的重中之重和建设“创新创业园”的重大标志性任务,下功夫办好。
2. 增加投入,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扩大孵化器的整体规模。要进一步促进我国孵化器的整体规模上台阶,在完善已建孵化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地、县孵化器创建工程。各地应把孵化器工作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整合已有的科技和产业资源,建立更多适宜当地需要的特色产业孵化器,发挥对特色产业集群的孵育功能,扩大创业服务的受益群体范围,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业企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3. 拓展功能,强化孵化器的孵化、抚育能力。要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契机,建设并运行好共享孵化设施,强化孵化、抚育能力,为造就大批优质、健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积极探索将孵化活动延伸至研发阶段,实施预孵化,关注有望实现技术突破和形成产业的“种子”,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要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开展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意识,营造创业氛围的活动,使政府与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和支持科技创业;要根据孵化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服务,协助企业提高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企业提高战略发展和日常操作能力的培训,并做好各种交流与合作的服务,成为企业成长的促进员和良师益友。
4. 突出重点,强化孵化器的“天使投资人”角色。在我国种子期企业的金融育成环境仍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孵化器要勇于承担起“天使投资人”的责任,有效地提升投融资服务功能。对于所孵化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技术项目或初创企业,开展早期的、直接的权益资本投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者创业,提供对于创业企业有价值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市场渠道等辅导型增值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紧密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开展与银行、投资及咨询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天使资本等的合作,全面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抚育能力。
5.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区域和产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各地区的发展不可能长期建立在以土地、能源、资金等要素为载体的粗放型模式上,必须更加重视依靠科技创新,从根本上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孵化器在调整区域产业结构、落实区域和产业政策、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经济发达地区要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孵化器的社会化促进机制,努力办出一批服务手段先进、孵化绩效优异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孵化器更加有力的支持,努力办出一批孵化设施完善、孵化作用突出的孵化器,更好地推动区域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6. 促进合作,重点加快孵化器产学研合作体系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孵化器要特别强化与自主创新源头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紧密结合,注重与科技资源的聚集地建立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与一家以上的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系统、紧密的合作。同时,要将孵化功能延伸到大学和科研院所,形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便捷通道,方便科技人员创业,源源不断地吸收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成果,促进以大学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为基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提高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在研发机构和高新区形成梯级孵化关系。此外,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取长补短,加强合作,通过建设孵化器合作平台,共享技术、信息、市场等资源。
7. 完善组织,促进孵化器的多元化、专业化、网络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要提高服务素质与水平,以日常操作的职业性、行业性、规范性区别于其他组织,同时注重我国急需发展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优势行业,建设更多的专业孵化器,重点要完善和建立各专业孵化器的共享技术服务平台;要建立孵化器行业协会和网络组织,搭建全国性、地区性和地方共享孵化平台,以市场规则为主导,以孵化资金、创业投资为支撑,以信息网络和投融资网络为纽带,集成、整合科技产业化所必需的各种资源,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创新孵育体系;要注重配合国家整体对外战略,引导有条件的孵化器面向海外,探索、实践和完善国际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海外科技园等各种合作模式,支持和鼓励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走出国门,在项目和企业层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按照国际标准创建高水平的孵化组织。要在相关地区和国际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倡导成立国际性孵化器合作组织,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和渠道,确立中国在国际孵化器领域的形象和地位。
五、保证措施
1. 加快孵化器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制订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加强孵化器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我国孵化器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的孵化器税收扶持政策,并积极开展孵化器立法研究,以早日实现将孵化器纳入相关法律框架。各地应制定本地区的孵化器管理办法,并可根据地方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法规和政策,包括吸引科技人才的政策、支持孵化器发展的优惠政策、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等,特别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孵化服务的机制,从政策体系上支持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部将汇编各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实施情况,编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报告,供各地交流、参考。
2.支持孵化器孵化、抚育能力的提高。“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实施孵化器“能力建设工程”,每年投入2000万元,引导地方投入1亿元以上,着力搭建全国性综合孵化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相互连接的各大区分平台以及覆盖每个国家级创业中心的子平台。同时,科技部将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每年投入4000万元引导资金,引导地方投入2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以创新集群为基础、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至2010年,支持每个国家级创业中心建成各具专业特色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还将建立2亿元规模以上的母基金,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引导,结合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推动“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实施,鼓励和支持构建科技企业商业融资平台,扩大投资补贴类创业项目的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天使孵化资金,引导更多的孵化器成为“天使投资人”,推动成立全国性天使网络组织,并鼓励地方创业投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网络紧密合作。各地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要相应设立等额以上的支持资金,特别要为孵化器设立专项孵化资金(种子资金),并逐步增加数额。
3. 支持建立孵化器行业组织和操作规范,健全考核体系。科技部将在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科技部还将在总结全国孵化经验与知识的基础上推出指导性的孵化器手册和信息网站,研究制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标杆管理工程”,推动孵化器开展iso系列服务标准认证等多项活动,定期对国家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从而树立一批孵化绩效优异的国家级创业中心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科技部还将支持建设一批区域性孵化网络。各地主管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孵化器协会的创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发挥其专业特长,建立自律性行业规范,培养孵化器的核心孵育能力。同时,各孵化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交流孵化经验,共同提高孵化器建设水平。
4. 鼓励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对各类孵化器发展分类指导的意见,鼓励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探索,并选择部分城市试点。在坚持孵化器核心本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加入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事业中来,创建各种不同性质的孵化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探索各种有益的发展道路。各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要抓好孵化器体制、机制的创新,推动其健康发展。科技部将以运行经费后补贴等形式,支持各类孵化器坚持孵育核心能力的提高,引导和加强各类孵化器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5. 重视孵化器管理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选择熟悉科技研发,懂得投融资业务,拥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具备改革创新服务意识,对孵化器事业发展充满信心和历史责任感的优秀人才担任孵化器负责人;选择具备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的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管理服务团队。孵化器投资主体和管理机构应把握孵化器发展方向,大胆放权,赋予孵化器体制与机制改革、人事、财务、运营的权益,建立与孵化绩效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孵化器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技部将实施“人才跨越”培训计划,认定并资助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化、社会化培训机构为孵化器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并加强与国际创业培训组织的合作,编制系列培训教材,健全工作队伍,多层次地培训孵化器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员,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素质。
6. 拓宽社会基础,创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实施“科技型企业家培养”战略,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如计划、财政、教育、人事、经贸、劳动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充分调动和运用社会资源,为“创新型科技企业家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应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家,努力提高孵化器和科技创业者的政治与社会地位,使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和支持科技创业,发挥科技创业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鼓励科技创业的氛围,建立和谐的科技型企业家成长环境,从而带动更多的科技创业者,培养更多的科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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