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和俊: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 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法治中国建设皆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任务,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科技创新治理现代化和实现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事业实现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科技实力跃上新的大台阶,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22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首次突破3万亿元,研发投入与gdp的比重首次突破2.5%,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为6.3%;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4.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8.2%。科技论文和国际专利申请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根据全球创新指数排名,2022年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上升至第11位。
科技创新取得的伟大成就,既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也是长期以来推进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结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迫切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巩固和加强科技创新取得的重大成就;迫切需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科技创新发展的全过程,为科技创新取得新的进步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的有力保障。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党的二十大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把科技创新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未来五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到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科技强国;并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作出专门部署。
以法治建设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探索,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实现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四个面向”和科技自立自强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科技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任务和布局,进一步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制度,为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三)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顺应科技革命新趋势,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创新发展速度加快,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人工智能、前沿生物技术等颠覆性创新不断涌现,数字化转型广度深度持续拓展,分布式科研、公众参与科学的科研新范式不断涌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需求显著增强。同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大国博弈加剧了科技竞争,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的争夺日益激烈,国际科技治理体系新格局加速构建,科技安全问题凸显。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变化,带来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再认识、再构建,增加了法律体系建设的不确定性,使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建设面临更大的挑战。比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社会本身秩序受到的影响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成为重要问题;自动驾驶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带来了承担责任主体划分的现实问题;合成生物学的应用带来科技伦理问题。新兴科技发展带来了如何纳入现有法律轨道或者需要新的法律规制的问题,要求围绕科技创新发展及其影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总体上看,法治建设与科技发展密不可分,科技进步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推动法治建设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对科技进步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法治也需不断变革,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不断调整,解决和化解新的社会矛盾,并利用新兴技术成果推动法治进步。在科技创新进程中不断完善法治,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突出特色。
(四)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适应国际科技创新治理趋势、打造科技创新竞争制度优势的重要举措。科技创新的剧烈变革,往往带来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快速变化,主要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建设与新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治体系,以法治建设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发展,构建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中的制度优势。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创新法律体系的构建呈现出以下新趋势:一是覆盖领域加快向创新延伸。各国在相对稳定的科技管理制度体系和科技发展基本规范基础上,向创新的延伸日益明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以及技术革新等成为各国科技立法的重要内容。例如,日本将《科学技术基本法》修订为《科学技术创新基本法》。二是围绕数据等新创新要素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发展。各国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数据等新的创新要素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例如,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国会也颁布了一系列数据保护联邦立法。三是防范科技风险,保障科技安全。各国加快科技伦理、生物安全等法治建设,围绕自动驾驶、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应用和管理进行规制,防范技术滥用造成的风险。新时期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既是应对现实挑战与科技革命的需要,更是面向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规制的要求。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应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立法,构建面向未来科技创新竞争的制度优势,占领国际科技治理制高点,提升科技法治国际话语权。
二、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应对形势变化要求,加快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科技工作法治化,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入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党中央深入研判国际科技发展和竞争形势,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确保科技领域重大方针、决策部署和改革创新举措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促进科技自立自强。
(二)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技发展目标、科技活动、科技主体、科技人员以及科技保障措施都进行了基本规定,形成了科技发展的基础框架,是我国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科技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普活动提供基本规范。此外,专利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适应科技领域法治建设需求,国务院相继出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完善了专门领域的科技法规制度。随着科技创新发展,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科技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的发展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科技要素分布广泛,普遍存在科技相关条款。同时,各地方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不断丰富和发展涉及科技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覆盖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等科技创新各个层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三)全面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2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全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政治前提和根本政治保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涵盖了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推进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以国家创新体系为统领布局,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明确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目标,加强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强化教育、人才与科技的统筹部署,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并明确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政策以及基础设施和平台的保障,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
(四)加强系统普法执法,切实推动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科技部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一规划两纲要”)部署,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奋力开创科技法治建设新局面。按照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制定发布《关于开展科技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科技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开展普法宣讲,举办线上法律知识竞答,在新入职干部、驻外干部、项目管理等培训中,将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培训内容,通过以工促学、案例分析等方式,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稳妥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总结办理案件经验,提升法治工作实效。严格依法开展对重大科技行政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法制审核。
同时,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法治建设仍有待加强。一是从立法覆盖范围来看,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中专门法仍然比较欠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包括财政资金支持设立的科研机构以及新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行为规范及科学共同体治理、创新主体之间联系与互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仍需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二是在适应科技创新新发展新变化上,我国在很多领域的法治建设仍然不够及时。科技创新法律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及时性和灵活性不足,新兴技术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亟待加强。三是全社会科技创新法律意识仍然有待提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科技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保障科技自立自强
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必须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契机,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扎实推进科技领域依法行政。同时,结合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要部署,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建中央科技委员会,能动履职保障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用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建设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为总体要求,构建科技法律体系,形成新时期科技创新治理框架。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和涉及科学数据、科研机构等重要科技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的立法,推动科技创新主体之间协同互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保障科技投入和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实施。
(二)加强新兴技术领域专门立法和科技伦理规范。针对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前沿技术创新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促进和规范前沿技术领域研发和应用,发挥法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抑制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作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防止科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构建新技术研发应用的制度优势。
(三)建立健全部门、地方协同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宣传与落实。围绕科技法律的实施,建立部门、地方协同机制,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构建上下贯通、统一衔接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认真落实科技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筹“报、网、端、微、屏”资源,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云平台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普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及时性。
(四)建立健全科技领域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能力。落实“一规划两纲要”、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建立健全科技领域相关执法制度,规范科技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的执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加快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文化。推动科研诚信法治建设,保障科学共同体规范运行。研究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完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秩序。推进科技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的法治建设,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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